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種類、法律后果。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名片: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則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責任編輯:liaojiayin
- 上一個文章: 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無效的民事行為
- 下一個文章: 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代理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