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抵押權的實現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3.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五)抵押權的實現
4.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5.放棄抵押權
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六)物權重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2009年單選題)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動產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七)最高額抵押
1.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2.債權的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一般情況下,主債權轉讓的,抵押權隨之轉讓;(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動產的浮動抵押(2012年簡答題)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1.浮動抵押僅限于特定的主體,即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2.浮動抵押僅限于動產。
3.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4.抵押權的實現只能針對“確定”的財產,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應“確定”抵押財產: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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