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證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保證。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綜合,2010年、2012年簡答,2012年多選
保證
(一)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2.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1)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2)債權人“不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和保證人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過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下列情況中,保證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2012年多選題)
2.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3.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多選題)
(三)保證方式(2010年簡答題)
1.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
(1)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解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1)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12年多選題)
3.共同保證(保證人≥2人)
(1)按份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按份共同保證中的“按份”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份額,該約定對債權人有約束力。
(2)連帶共同保證
①連帶共同保證是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義務或者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解釋1】連帶共同保證的“連帶”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
【解釋2】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的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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