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代位權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代位權。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多選
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多選題】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經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有( )。(2011年)
A.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
C.乙對丙的10000債權
D.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2)選項B: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賭債不屬于合法債權;(3)選項C: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2.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個文章: 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抗辯權
- 下一個文章: 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