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抗辯權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抗辯權。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單選、2012年多選
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2008年單選題)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俳洜I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012年多選題)
【單選題】甲、乙訂立一份價款為10萬元的圖書買賣合同,約定甲先支付書款,乙2個月后交付圖書。甲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只交付5萬元,答應余款盡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個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圖書,遭乙拒絕。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
A.乙對甲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B.乙對甲享有不安抗辯權
C.乙有權拒絕交付全部圖書
D.乙有權拒絕交付與5萬元書款價值相當的部分圖書
【答案】D
【解析】如果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的,后履行的當事人有權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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