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1】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解釋2】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
①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②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責任保證
①在連帶保證中,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③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3)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①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②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③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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