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動產質押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動產質押。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單選
動產質押
1.交付生效
(1)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并未發生移交),質權不生效。
(3)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
(5)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相關鏈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2.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質押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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