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其他禁止交易行為的民事責任
1.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 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 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 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四) 證券公司的民事責任
1.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證券公司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 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
1. 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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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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