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練習題: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
解析題
2005年5月18日,中國證監會進駐某上市公司,對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展開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從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虛構主營業務收入、少計壞賬準備、少計訴訟賠償金等手段編造虛假財務報告,導致該公司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別虛增利潤12 000萬元、13 000萬元和15 000萬元。2004年年度報告現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虛假記載等眾多虛假陳述行為。2006年6月23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該公司行政處罰后的第一時間,當即有該公司投資者向該公司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截至訴訟時效到期日,上述法院共收到逾200件案件,起訴總標的額高達3 000萬元。法院從嚴掌握適格原告,即2003年4月4日買入股票并在2005年5月19日時仍持有購票者方可作為適格原告。在法院主持下,該公司和大部分原告直接調解,達成民事賠償的和解協議,該公司將向投資者支付2 500萬元的賠償款,但調解未涉及曾為該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某會計師事務所。該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達成賠償協議后,起訴出具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請結合《證券法》的規定,分析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意義。
【解析】 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是證券市場最受關注的訴訟,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放開不予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限制,該類民事訴訟案件越來越多,一方面,揭示了當前發起人、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的現象較為常見,另一方面,也顯示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覺性的提高。除了中國證監會積極對發起人、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外,民事賠償責任是另外一種有效制約發起人、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虛假陳述行為的法律責任類型。負責為發起人、上市公司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往往難辭其咎。法院受理虛假陳述受害人提起的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也可以有效遏制中介機構的虛假陳述行為。
中級會計職稱熱點推薦:
責任編輯:jiyanan
- 上一個文章: 《經濟法》預習練習題:證券上市制度
- 下一個文章: 《經濟法》練習題: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