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練習題: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
解析題
中國證監會2009年4月對某基金管理公司原基金經理張某立案調查。調查發現,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張某在擔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資與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某”賬戶,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關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為他人牟取利益,其個人從中獲取好處。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張某還通過網絡下單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交易了多支股票,獲取不當利益。調查認定,周某利用其基金經理身份,操作“周某”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禁止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張某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相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請問中國證監會可以決定對張某及其原先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哪些處罰?
【解析】 根據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決定對張某處以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實施終身市場禁入等;對其原先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責令整改,整改期間,限制其開展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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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jiy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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