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新考季之初,學員們也進入學習狀態了,為了助學員們一臂之力,小編根據以往考試的內容,整理了一些重點知識點,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供學員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五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賠償”,包括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正文: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賠償”,包括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包括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等。
(一) 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正確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通過《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了一般規定、受理與管轄、訴訟方式、虛假陳述的認定、歸責與免責事由、共同侵犯責任、損失認定和附則等。
1.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2. 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1) 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2) 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3) 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
(1) 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2) 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 證券承銷商;
(4) 證券上市推薦人;
(5)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6) 上述(2)、(3)、(4)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5)項中直接責任人;
(7) 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4.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1) 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除外情形: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當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
(2) 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后,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應當將案件移送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5.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后,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后,有關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6. 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個文章: 《經濟法》備考知識點: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
- 下一個文章: 《經濟法》備考知識點:證券法律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