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事項的種類_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學習要點
注會審計與注會會計等科目聯系緊密,對于缺少審計實操經驗且會計基礎薄弱的考生來說,學習難度較大。2025年注會考試備考開始了,以下是東奧整理的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學習要點精講,感興趣的考生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完成審計工作
第二節:期后事項
【知 識 點】
期后事項的種類
概念 | 期后事項:是指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以及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后知悉的事實(發生、知悉) |
分類 | 1.財務報表日后調整事項:對財務報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證據的事項,即對財務報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的事項,這類事項影響財務報表金額,需提請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調整財務報表及與之相關的披露信息(調表+披露信息) 舉例如下: (1)財務報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在財務報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 (2)財務報表日后取得確鑿證據,表明某項資產在財務報表日發生了減值或者需要調整該項資產原先確認的減值金額 (3)財務報表日后進一步確定了財務報表日前購入資產的成本或售出資產的收入 (4)財務報表日后發現了財務報表舞弊或差錯 2.財務報表日后非調整事項:對財務報表日后發生的情況提供證據的事項,即表明財務報表日后發生的情況的事項。這類事項雖不影響財務報表金額,但可能影響對財務報表的正確理解,需提請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作適當披露 舉例如下:(共8點) (1)財務報表日后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承諾 (2)財務報表日后資產價格、稅收政策、外匯匯率發生重大變化 (3)財務報表日后因自然災害導致資產發生重大損失 (4)財務報表日后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及其他巨額舉債(5)財務報表日后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6)財務報表日后發生巨額虧損 (7)財務報表日后發生企業合并或處置子公司 (8)財務報表日后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 |
(一)第一時段期后事項
定義 | 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 |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 1.主動識別第一時段期后事項 2.注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所有在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識別 |
相關說明 | 注冊會計師并不需要對之前已實施審計程序并已得出滿意結論的事項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
識別程序 | 1.通常情況下,針對期后事項的專門審計程序,其實施時間越接近審計報告日越好(遺漏的事項越少) 2.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風險評估的結果。這些審計程序應當包括:(共4點) (1)了解管理層為確保識別期后事項而建立的程序 (2)詢問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確定是否已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后事項 (3)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所有者、管理層和治理層在財務報表日后舉行會議的紀要,在不能獲取會議紀要的情況下,詢問此類會議討論的事項 (4)查閱被審計單位最近的中期財務報表(如有) 3.除上述審計程序外,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是必要和適當的: (1)查閱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日后最近期間內的預算、現金流量預測和其他相關的管理報告 (2)就訴訟和索賠事項詢問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或擴大之前口頭或書面查詢的范圍 (3)考慮是否有必要(注意字眼:不是必須)獲取涵蓋特定期后事項的書面聲明以支持其他審計證據,從而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處理原則 | 財務報表未能得到恰當的處理: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
書面聲明 | 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確認所有在財務報表日后發生的、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應予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調整或披露 |
(二)第二時段期后事項
定義 | 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知悉的事實 | ||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 1.被動識別第二時段期后事項 2.在審計報告日后,注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3.在這一階段,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并未報出,管理層有責任將發現的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事實告知注冊會計師 4.注冊會計師還可能從媒體報道、舉報信或者證券監管部門告知等途徑獲悉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后事項(未決訴訟結案,媒體報道) | ||
處理原則 | 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如果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判斷標準),注冊會計師應當:(3方面) 1.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2.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需要修改嗎?) 3.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如何改?) | ||
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 | 基本做法 | 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出具新的審計報告(詳見補充內容) | |
局部修改 | 單報告日期或雙重報告日期 (詳見補充內容) | ||
管理層不修改財務報表 | 審計報告未提交 | 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然后再提交審計報告 | |
審計報告已提交 | 1.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作出必要修改前不要向第三方報出(阻止報出) 2.如果財務報表在未經必要修改的情況下仍被報出,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如:利用證券傳媒等) |
【補充內容】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時的處理(第二時段期后事項)
基本做法 | 1.如果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修改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2.除非下文述及的特定情形適用(局部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用以識別第一時段期后事項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3.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修改后的財務報表被批準的日期(★★) 4.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驗證管理層根據期后事項所作出的財務報表調整或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
特定情形 | 在有關法律法規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禁止的情況下,如果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修改僅限于反映導致修改的期后事項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也僅對有關修改進行批準,注冊會計師可以僅針對有關修改將用以識別期后事項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簡稱特定情形)(局部修改) |
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處理方式之—: (二選一) 1.修改審計報告,針對財務報表修改部分增加補充報告日期,從而表明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于財務報表相關附注所述的修改(雙重報告日期) 2.出具新的或經修改的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中說明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于財務報表相關附注所述的修改(單報告日期) |
(三)第三時段期后事項
定義 | 財務報表報出日后知悉的事實 | ||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 1.沒有義務識別第三時段期后事項 2.注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與第二時段相同) 3.并不排除注冊會計師通過媒體等其他途徑獲悉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期后事項的可能性 | ||
相關說明 | 需要注冊會計師在知悉后采取行動的第三時段期后事項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重點掌握) 1.這類期后事項應當是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 2.該事實如果被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前獲知,可能影響審計報告(屬于重大的) | ||
處理原則 | 在財務報表報出后,如果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 1.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2.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3.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 ||
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 | 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共4點) 1.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修改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例如,查閱法院判決文件、復核會計處理或披露事項,確定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修改是否恰當 2.復核管理層采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原因:報告已發出) | ||
3.延伸實施審計程序,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除非第二時段所述的特定情形(局部修改)適用,將用以識別第一時段期后事項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修改后的財務報表被批準的日期 4.如果第二時段所述特定情形適用(局部修改),修改審計報告或提供新的審計報告 | |||
【提示】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新的或經修改的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財務報表附注中有關修改原財務報表的詳細原因和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原審計報告 | |||
管理層未采取任何行動 | 未告知相關人士+未修改報表 |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將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 |
已通知管理層或治理層但其未采取必要措施 |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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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審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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