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抽樣方法有哪些
精選回答
審計抽樣的三種方法包括任意抽樣法、判斷抽樣法和統計抽樣法。
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于100%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使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為注冊會計師針對整個總體得出結論提供合理基礎。
其中:
1.總體:是指注冊會計師從中選取樣本并期望據此得出結論的整個數據集合。
2.抽樣單元:是指構成總體的個體項目。
審計抽樣的3個特征
1.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于100%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不能是全查)
2.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但不一定機會均等:選取樣本不能存在偏向)
3.可以根據樣本項目的測試結果推斷出有關總體的結論。
代表性:是指在既定的風險水平下,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的結論,與對整個總體實施與樣本相同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類似。
審計抽樣的適用性
風險評估程序:
1.通常不涉及審計抽樣。
2.如果注冊會計師在了解控制的設計和確定其是否得到執行的同時計劃和實施控制測試,則可能涉及審計抽樣,但此時的審計抽樣僅適用于控制測試,不是針對風險評估程序。
控制測試:
1.當控制的運行留下軌跡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使用審計抽樣實施控制測試。
2.對于未留下運行軌跡的控制實施測試時,注冊會計師通常實施詢問、觀察等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此時不宜使用審計抽樣。
3.在被審計單位采用信息技術處理各類交易及其他信息時,注冊會計師通常只需要測試信息技術一般控制,并從各類交易中選取一筆或幾筆交易進行測試,就能獲取有關信息處理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此時不需使用審計抽樣。
實質性程序:
1.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審計抽樣獲取審計證據。
2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的目的不是根據樣本項目的測試結果推斷有關總體的結論,因而不宜使用審計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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