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又開始一輪新的復習之路,現階段考生們可以參考東奧預科班課程,開始所報科目的預習熱身,為2013年注會的全面備考打下結實的基礎,以下是2013注會預習熱身知識點,每天看幾個,不用太多,慢慢給自己找回復習的感覺,讓我們一步一個腳印,從容應對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
重要考點: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一、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的事由(第一條)
1.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
2.對“不實報告”的界定
1.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
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以下四類審計業務,即:
(1)企業財務報表審計;
(2)企業驗資;
(3)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審計;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對不實報告的界定(第二條第二款)
(1)不實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
(2)在界定不實報告時,關鍵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行為過程中是否違反了下列法律法規:
①法律法規,比如《注冊會計師法》;
②執業準則,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是一個完整的體系;
③誠信公允原則,具體內容與教材第三、四章有關。
(3)在界定不實報告時,主要看審計業務報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虛假記載;②誤導性陳述;③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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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害關系人的范圍(第二條)
1.利害關系人的含義(第二條第一款,重點掌握)
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中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2.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認定問題的實質(理解掌握)
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認定問題的實質是依侵權行為法的邏輯,貫徹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在“被審計單位——事務所——第三人” 之間公平分配因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或舞弊、事務所審計失敗而導致的利害關系人損失。
3.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一切合理依賴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實審計報告而受到損失的利害關系人承擔賠償責任,與利害關系人發生交易的被審計單位應當承擔第一位責任,事務所僅應對其過錯及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利害關系人存在過錯時,應當減輕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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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當事人的列置(第三條)
1.訴訟當事人列置
(1)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
(2)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三個民事主體
三個民事主體是指被審計單位、分支機構所屬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
3.兩類訴訟當事人
兩類訴訟當事人是指三個民事主體在事務所侵權賠償案件中應被分別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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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業準則的法律地位(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和第七條)
1.會計師事務所是否遵循了執業準則的要求作為判斷其有無故意和過失的重要依據;
2.注冊會計師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
3.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
五、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第四條)
1.歸責原則
(1)過錯推定原則下,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模式;
(2)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舉證分配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執業準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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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第五條)
1.連帶責任含義
(1)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為多數的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請求所有的債務人清償債務,也有權請求其中任何一個債務人單獨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2)清償了全部債務的債務人,有權就其清償超過自己應分擔的部分,要求其他的債務人按各自應承擔的部分給予補償。
2.補充責任含義
(1)補充責任是指對主責任的補充清償責任。
(2)所謂主責任,是指行為人本人首先承擔的民事責任,這里的主責任是被審計單位
(3)當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不足部分由承擔補充責任的人來清償,這里的補充責任人是會計師事務所。
3.連帶責任的認定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情形包括: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6)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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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師事務所過失責任和過失認定標準(第六條)
1.過失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
2.類型(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1)普通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沒有嚴格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從事審計工作。
(2)重大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缺乏最起碼的關注,沒有遵守審計準則的最低要求。
3.過失責任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報告不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具體情形包括:
(1)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規定;
(2)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于行業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水準執業;
(3)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
(4)未依據執業準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5)在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運用執業準則和規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
(7)未根據審計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8)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
(9)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
(10)其他違反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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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師事務所免除責任的事由(第七條)
1.侵權責任的四個要素
(1)民法學界一般采納“四要件”來界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滿足這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主體就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免責或者減責。
(2)對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針對注冊會計師行業具體表現為:
(3)事務所的抗辯事由
如果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在上述四個方面的特定方面不滿足這些構成要件的規定,那么,事務所就可以提出抗辯,其中是否存在過錯和因果關系兩個方面是事務所免責的情形。
2.舉證免除民事責任情形(重點掌握)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情:
(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
(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或者不實;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
(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之后抽逃資金;
(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其中,上述第(1)、(2)和(3)屬于因沒有過錯而免責的情形;第(4)和(5)屬于因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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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師事務所減責事由(第八條)
利害關系人明知報告不實而仍然使用報告并受到損失的,其損失與不實報告之間可以說是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十、無效免責(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其用途已為法律法規所規定,事務所無權限定審計報告的用途。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是無效免責。
十一、賠償順位(第十條)
1.賠償順位的前提條件
如果多個責任主體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且存在補充責任,則需要確定這些責任主體之間的賠償順序。
2.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
審計報告使用人由于信賴不實審計報告而從事相關交易導致損失,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被審計單位的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導致報告使用人損失的直接原因,不實審計報告只是間接原因,對于報告使用人的損失,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第一順位的責任,事務所承擔在后順位的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在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的前提下
(1)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第一賠”);
(2)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二賠”);
(3)如果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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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侵權賠償責任范圍(第十條)
1. 故意出具不實報告
事務所因故意出具不實報告而承擔連帶責任時,沒有最高賠償額的限定,事務所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由具體案件中利害關系人的損失數額和其他責任主體賠償能力決定。
2.過失出具不實報告
事務所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事務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實審計報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該審計報告中的不實審計金額。
十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1.分支機構在法律地位上屬于事務所的組成部分,其民事責任由事務所承擔;
2.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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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yanlanh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