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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未盡出資義務與抽逃出資
(一)未盡出資義務的責任(2012年新增)
1.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后加入的股東無關、與公司董事、高管無關)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
4.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起人無關、與監事無關)承擔相應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二)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認定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2)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3)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新增)
①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③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④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⑤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責任(2012年新增)
(1)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股東權利的限制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四)股東資格的解除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全面履行出資)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訴訟時效抗辯
1.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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