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確定過程中的扣除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講了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各項扣除的具體標準和適用情形,包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眾多方面。考生學習時,需精準理解各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例如專項附加扣除里子女教育、繼續教育等項目的扣除標準各有不同。
【所屬章節】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節: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知 識 點】
應納稅所得額確定過程中的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的征稅方法有三種:
一是按年計征,如經營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
二是按月計征,如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三是按次計征,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
征稅項目 | 所得類別及計征方式 | |
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居民個人取得的該四項所得稱為綜合所得 | 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個人取得該四項所得不屬于綜合所得 | 按月(工資薪金)或者按次(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做年度合并 | |
經營所得 | 按年度計稅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屬于分類所得 | 按次計稅 |
財產租賃所得 | ||
財產轉讓所得 | ||
偶然所得 |
(一)每次收入的確定
按次計征的方法中,如何準確劃分“次”是十分重要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個人所得的“次”作出了明確規定。
按次計算涉及: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的計稅;
2.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計稅;
3.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
分類 | 具體情形 | “次”的規定 |
一次為一次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 | 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
偶然所得 | 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 |
一月為一次 | 一次性勞務報酬收入以分月支付方式取得的 | 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 | ||
財產租賃所得 |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不等同于收入,需要從收入中對基本生活費、取得收入付出的代價、慈善捐贈等方面的支出進行扣除,費用減除規定會因不同征稅項目和不同納稅人而有所不同,進而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基本計算原則: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收入額)-允許扣除項目
個人所得稅法中的收入、收入額、應納稅所得額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不同收入項目,收入與收入額的金額也存在差異。例如,工資薪金的收入等于收入額;但是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經過規定比例減除,折算形成收入額。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收入額經過規定扣除形成應納稅所得額。
點撥
1.計算收入額
費用扣除方法 | 收入額 | 適用所得項目 |
定率扣除20% | 減除20%的余額為收入額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居民個人匯算清繳時;非居民個人扣繳時).具體計算: (1)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收入額=80%收入 (2)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即減除20%的基礎上減按70% 收入額=56%收入 |
提示
一般情形下,上述之外的所得項目:收入額=收入。
2.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區分專項扣除與專項附加扣除)
費用扣除方法及項目 | 具體扣除內容 | 適用所得項目 | |||
可以扣除費用 | 定額 扣除 | 基本 減除費用 | 5000元/月 |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 | |
60000元/年 | (1)居民個人綜合所得 (2)納稅人的經營所得 (不得重復減除) | ||||
專項扣除 |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
專項 附加扣除 |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 ||||
依法確定 的其他扣除 | 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養老金等支出 | ||||
可 以 扣 除 費 用 | 定額(800元)或定率(20%)扣除 |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 (1)財產租賃所得 (2)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時) | ||
核算扣除 | 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經營所得 | |||
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 | 財產轉讓所得 | ||||
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費用 |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偶然所得 |
再次點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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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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