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闡述了誰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等重要內容。廣大考生在學習時要注意準確理解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以及如何依據不同的身份判定納稅義務,避免混淆相關條款。
【所屬章節】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知 識 點】
納稅義務人
1.基本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僅涉及中國居民,也涉及在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還涉及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
2.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劃分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照國際通用的做法,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居民個人——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標準:住所;境內居住天數
納稅人類別 | 承擔的納稅義務 | 判定標準 |
居民個人 | 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只要具備一個就成為居民個人: ①住所標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而非必須在中國境內購買了屬于自己的住房 ②居住時間標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 |
非居民個人 | 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是以下兩條必須同時具備: ①在中國境內無住所 ②在中國境內不居住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 |
舉例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某外籍人員2023年9月15日來華工作,2024年4月30日結束工作離境,則該外籍人員是我國的非居民個人。這是因為該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在2023年和2024年兩個納稅年度中都未在我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則其為我國非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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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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