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詳細闡述了企業重組過程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需滿足的各項條件,如股權收購、資產收購等不同重組類型下,相關股權或資產比例、支付方式、企業經營連續性等具體要求。
【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節: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知 識 點】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一個目的(合理的商業目的)
兩個比例(50%、85%)
兩個連續(12個月)
歸納
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關鍵記憶:
一般性稅務處理(快刀斬亂麻) | 特殊性稅務處理(藕斷絲還連) |
非股權支付,容易變現 加價算收益,獲益納稅 公允作基礎,雙方互利 被組前虧損,不能跨轉 | 用股權支付,不易變現 加價未交稅,稅收遞延 保持原基礎,不增基礎 被組前虧損,比例結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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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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