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_2024注會稅法預習考點




注會《稅法》中關稅是與很多稅種關聯緊密的內容,本文是一文概講整個關稅知識,同學們可以從文中看到關稅的各項考點,但不可因一文而棄書,同學們需要充分重視此稅種,并反復跟隨教材、教輔書籍學習細節,因為關稅中有很多內容值得細致考核。
關稅
(一)征稅對象
關稅的征稅對象是準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
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進境的個人物品。
(二)納稅義務人
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攜帶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運人等)。
(三)稅率
1.一般規定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2.特殊進出口方式的貨物或違規貨物的稅率規定
情況 | 適用稅率 |
進口貨物到達之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 | 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 | 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
出口轉關運輸貨物 | 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 | 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 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 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 | 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 | 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
(四)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貨物的關稅計稅價格。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1.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1)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我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完稅價格辦法》有關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①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購貨傭金”是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②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③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④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規定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⑤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⑥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不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①購貨傭金(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②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技術援助費(保修費用除外)。
③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④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
⑤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⑥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⑦符合條件的為進口貨物而融資產生的利息費用。
(2)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對于進口貨物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且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①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②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③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④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⑤其他合理估價方法。使用合理估價方法時,應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不得使用以下價格: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以計算價格估價方法規定之外的價值或費用計算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價格;出口到第三國或者地區的貨物的銷售價格;最低限價或者武斷、虛構的價格。
2.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情形 | 運費及其相關費用的確定 | 保險費的確定 |
運費無法確定;保險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生 | 海關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 (貨價+運費)×3‰ |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 | 海關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不再另行計入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 參照一般進口規定 |
郵運進口的貨物 | 應當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
3.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出口關稅。
(2)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的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式 |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
從價計稅 |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
從量計稅 |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 |
復合計稅 |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
滑準稅 |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滑準稅稅率 |
(六)稅收優惠
下列貨物、物品予以減免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可免征關稅。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可免征關稅。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可免征關稅。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可免征關稅。
(5)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可免征關稅。
(6)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7)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8)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七)征收管理
項目 | 具體規定 | |
申報時間 | (1)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 (2)出口貨物除海關特準外,應自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 |
繳納時間 | 納稅人應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關稅 | |
延期繳納 |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 |
強制 執行 | 滯納金 | 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滯納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止,按滯納稅款的0.5‰征收滯納金 |
強制征收 | 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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