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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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導致原已計入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將進項稅額轉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公式: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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