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收入劃分的原則
精選回答
稅收收入劃分的原則:
①效率原則;②適應原則;③恰當原則;④經濟利益原則。
稅收收入劃分:
我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將稅收收入劃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考生應把握稅收收入的基本劃分規則。
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收入劃分:
1.中央固定收入
消費稅(全部);車輛購置稅;關稅;船舶噸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鐵路建設基金營改增。
2.地方固定收入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煙葉稅;環境保護稅。
3.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稅(不含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資源稅。
更多相關知識點,可以點擊查看:
更多知識點分析、考試重難點解讀以及習題,可以關注東奧會計在線注會稅法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