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稅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契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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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識點】
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3%~5%的幅度比例稅率。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
見下表:
征稅對象 | 納稅人 | 計稅依據 (不含增值稅) | 稅率 | 計稅公式 |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 | 受讓方 | 成交價格 | 3%~5%的幅度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調整)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 | 付出差價方 | 互換價格的差額 | ||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 受贈方、承受方 | 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的價格 |
【特別提示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其計稅依據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具體有多種情況:
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計稅依據為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具體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計稅依據:①評估價格。②土地基準地價。
【特別提示2】“營改增”后,成交價格等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也不含增值稅。
【特別提示3】“等價交換”不等同于“實物交換”:
互換土地、房屋權屬的差額計征契稅,互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特別提示4】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受讓方應依法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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