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勞務所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稅法》科目的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勞務所得。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2—— 基本應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簡單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一節國際稅收協定的內容。
計算題易考點:勞務所得
包括獨立個人勞務和非獨立個人勞務兩個方面。
(1)獨立個人勞務
締約國一方居民由于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除非:①該居民個人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②該居民個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達到或超過183天。
“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2)非獨立個人勞務
個人以受雇身份(雇員)從事勞務活動取得所得的征稅原則,即一般情況下締約國一方居民因雇傭關系取得的工資薪金報酬應在居民國征稅,也就是說,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報酬應僅在新加坡納稅。但在中國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中國可以征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①收款人在有關歷年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②該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③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在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受雇個人不構成在勞務發生國的納稅義務。
新加坡居民以雇員的身份在中國從事活動,只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獲得的報酬就可以在中國征稅:
①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中國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不含)。在計算天數時,該人員中途離境包括在簽證有效期內離境又入境,應準予扣除離境的天數。計算實際停留天數應包括在中國境內的所有天數,包括抵、離日當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數及周末、節假日。如果計算達到183天的這十二個月跨兩個年度,則中國可就該人員在這兩個年度中在中國的實際停留日的所得征稅。
②該項報酬由中國雇主支付或代表中國雇主支付。
【相關鏈接】P346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來自境內的工薪所得 |
來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內支付或境內負擔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過90天 (協定183天) |
非居民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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