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營業利潤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稅法》科目的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營業利潤。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2—— 基本應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簡單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一節國際稅收協定的內容。
計算題易考點:營業利潤
營業利潤條款是對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營業活動產生的利潤劃分征稅權的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營業活動只有在構成常設機構前提下,締約國另一方才能征稅,并且只能就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征稅。
這一規定確立了獨立企業原則,即對常設機構要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對待,常設機構不論是同其總機構的營業往來,還是同該企業的其他常設機構之間的營業往來,都應按公平交易原則,以公平市場價格為依據計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
一般情況下,如果常設機構的獨立賬目可以真實反映其利潤水平,應該按照該賬目計算歸屬常設機構的利潤。然而,某些情況下,很難以獨立賬目為基礎確定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以上規定明確當常設機構利潤不能通過賬目進行核算時,可以依據公式分配企業的總利潤,從而確定歸屬常設機構的利潤。
常設機構為本企業采購貨物和商品,不視為常設機構在采購活動中取得利潤,不應按利潤歸屬的方法計算或核定常設機構在采購活動中獲得利潤。與此相對應,在計算常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時,也不應列支其上述采購活動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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