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答疑精選:混業經營和兼營怎么區分?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中,屬于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應一并繳納營業稅的是( )。
A.某KTV提供唱歌服務的同時銷售飲料
B.某汽車修理廠修理汽車的同時銷售汽車零配件
C.某飯店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下設一個施工隊提供建筑業勞務
D.某建筑公司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
正確答案:A
知識點: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答案解析:選項B:屬于混業經營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選項C:屬于營業稅兼營行為;選項D:屬于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該分別根據貨物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建筑業勞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為什么B是混業經營,C是兼營?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混業經營指的是從事的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只是從事的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兼營行為指的是既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又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且二者之間沒有直接聯系及從屬關系。所以B是混業經營,C是兼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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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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