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答疑精選:自建后銷售與自建自用后銷售的區別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甲企業2014年2月銷售兩棟房產,一棟是2010年自建的辦公樓,取得銷售收入800萬元,繳納相關稅費10萬元,該項辦公樓建造的時候發生建筑成本500萬元;另一棟是因乙企業抵債取得的倉庫,取得銷售收入350萬元,當時該倉庫抵債金額為200萬元。則甲企業發生的上述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萬元。(已知:建筑業成本利潤率為5%)
A.63.74
B.75.65
C.68.45
D.78.12
正確答案:A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答案解析:自建后銷售的不動產,應繳納兩道環節的營業稅,一道是自建環節的建筑業營業稅,一道是銷售不動產環節的營業稅。銷售抵債取得的倉庫,應以全部收入減去該倉庫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甲企業應繳納營業稅=800×5%+500×(1+5%)/(1-3%)×3%+(350-200)×5%=63.74(萬元)。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甲企業2014年2月銷售房產,一棟是2010年自建的辦公樓,此題是2010年自建2014年銷售,那中間沒有自用嗎?要是有自用的話又要怎么處理?并請說細說明自建后銷售與自建自用后銷售的納稅區別有哪些?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企業自建建筑物后銷售,是要征收兩道營業稅的,即建筑業營業稅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法規上并未明確自建后自用或未自用是否征稅的問題。但是根據歷年考試的情況來看,無論是自建后自用或者未自用,只要其后銷售的話,均是要按照上述政策來處理的,即要征收兩道稅。
一般是不區分是否自用的,因為如果區分的話,這個很容易造成征收混亂。對于自建建筑物銷售的情形,稅務機關很難判定納稅人是否真正自用過。納稅人很可能會避稅,稅務機關會盡量防止這一點,并且也會更加明晰納稅人的納稅責任。
另外,今年教材上新增了一個: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這里突出了自用。但是對于自建后直接銷售的住房,法規上也未明確指出。道理是和上述一樣的。因為如果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稅,銷售自建住房不免稅的話,個人可能會將自建住房先自用一段時間再銷售出去,這樣的話將會有免稅優惠。對于此稅務機關也是會造成征收混亂的。所以雖然法規未明確,但是一般來說,兩者適用政策是相同的。您了解一下!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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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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