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新增)
(1)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業務 |
可稅前扣除的保險保證基金 | |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 |
有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
無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 |
人壽保險業務 |
有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 |
無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05% | |
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
長期健康保險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 |
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
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
有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
無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
(2)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①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②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3)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4)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19.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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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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