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具體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稅法》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具體扣除項目及其標準。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內容導航】:
1.19條企業所得稅具體扣除項目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精準掌握本考點,年年必考。
【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具體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提示】
(1)注意“合理”、“據實”兩個關鍵詞。
(2)注意區分工資薪金性支出與其他性質支出。
【特殊規定1】(新增)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提示】要明確非常規用工不是勞務支出,對非常規用工要注意區分福利部門用工和生產經營活動用工。非福利部門的非常規用工的工資也屬于工資薪金總額,可作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基數;福利部門的非常規用工的工資則屬于福利費支出。
【特殊規定2】(新增)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視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涉稅處理:
(1)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行權的稅務處理——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稅務處理——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項目 |
準予扣除的限度 |
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處理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 |
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特別提示】
(1) “三費”按照實發工資薪金總額計算開支限額;作為計算基數的企業工資薪金還要注意是否合理和據實,超過規定標準的職工工資總額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三費”的依據。
(2)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工(非福利部門的)可作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基數。
(3)這三項費用不是采用計提或預提的方法支出,而采用的是“據實支出、限額控制”的方法。其中職工教育經費超支的,可結轉下年,用以后年度未用完的限額扣除。
(4)職工教育經費的超支,屬于稅法與會計的暫時性差異;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的超支,屬于稅法和會計的永久性差異。
(5)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P291)。扣除職工培訓費后的職工教育經費的余額,應按照工資薪金的2.5%的比例扣除。對于不能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職工培訓費的,一律按照工資薪金的2.5%的比例扣除。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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