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會綜合階段考試總復習——稅法篇
第一部分 增值稅法
第四節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出口貨物退(免)稅: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基本政策
政策形式 |
適用對象 |
出口免稅并退稅 |
出口前各環節實際繳納過增值稅(和消費稅) |
出口免稅不退稅 |
在出口前的環節已享受免稅 |
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
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貨物 |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適用范圍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等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 8.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享受出口退稅的政策。 |
視同自產出口貨物的范圍 |
1.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并且同時滿足: (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3)納稅信用等級A級; (4)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5)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2.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但是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具體為: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①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③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2)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①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3)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制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①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貨物;②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③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6)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7)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8)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9)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
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
(三)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五)出口貨物應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計算實際上涉及免、剔、抵、退四個步驟。
免抵退稅涉及三組公式:
第一組是綜合考慮內、外銷因素而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免、剔、抵的環節); |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價值-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
第二組是計算外銷收入的免抵退稅總額(最高限)的公式(計算限額的環節); |
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價值-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值)×出口貨物退稅率 |
第三組是將一、二兩組公式計算結果進行比大小對比確定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明確退與免抵的金額的環節) |
①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②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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