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的復習正在進行,在復習第十七章時,對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要能夠理解,其中的第二步識別單項履約義務主要與收入的確認有關,是要求考生能夠重點掌握的內容,下文對該知識點進行梳理,考生可以參考本文內容,完成知識點強化!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一節:收入
【知 識 點】
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
1.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如下圖所示:
(1)商品本身是否可區分,主要考慮商品本身的性質,而非客戶使用該商品的方式。因此,企業在進行評估時,不需考慮任何可能妨礙客戶從該企業以外獲取易于取得的資源的合同限制。
例如,主體向客戶轉讓一部機器,而該機器僅能在安裝完成后(只有主體能夠實施安裝)才能使客戶獲益,則該機器不能夠明確區分。
(2)合同特定背景下判斷是否可明確區分,關注“重大整合服務”、“重大修改或定制化”以及“高度關聯性”的特征。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①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某個或某些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②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提示:
高度關聯性是指合同中承諾的各單項商品或服務之間會受到彼此的重大影響,而非僅存在功能上的單方面依賴。
例如,企業在同一合同中為客戶設計、生產某新產品專用模具,并使用該模具為客戶生產若干樣品,不應僅由于后續生產需要使用模具而認為模具與樣品之間存在高度關聯性。若企業在后續生產過程中,需要根據客戶對樣品的使用情況持續修正模具,基于修正后的模具再生產樣品,最終將符合客戶要求的模具及樣品轉讓給客戶,表明設計生產專用模具和生產樣品之間互相受到彼此的重大影響,兩者在合同層面不能明確區分,應將其識別為一項履約義務。
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時,往往約定企業需要將商品運送至客戶指定的地點。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后發生的運輸活動可能表明企業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企業應當考慮該項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提示:
(1)對于商品控制權轉移之前發生的運輸費用 | 通常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 相關成本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即商品銷售合同的履約成本),應結轉計入營業成本(通常為主營業務成本)而非銷售費用 |
(2)對于商品控制權轉移之后發生的運輸費用 | 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 企業應將為運輸服務發生的成本作為該單項履約義務的合同履約成本(即運輸服務合同的履約成本),在確認運輸服務收入時,將對應的運輸成本結轉至營業成本(提供運輸服務可能不是企業主營業務活動,而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
(3)其他情況下的運輸費用 | ①如果企業不是為履行與客戶的合同而發生運輸費用,一般不屬于合同履約成本,而應計入當期損益,例如:企業出于管理需要在集團內部調撥貨物發生的運輸費用(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企業出于展覽需要將貨物運送至展會現場(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 | |
②如果運輸費用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時,運輸費用應當計入存貨成本 |
2.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基于成本效益原則,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如酒店管理服務、保潔服務等。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知識點“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的相關內容,第十七章以主觀題的考核為主,但在基礎知識點學習的過程中,可以使用客觀題的練習來加速吸收,現在考生只需輕點下方圖片,即可進入東奧題庫,開啟章節刷題之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