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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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一節:收入
【知 識 點】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本節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可驗證的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
1.合同成立的條件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如下圖所示。
點撥:
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時,均不應確認收入。例如,兩家石油公司之間相互交換石油,以便及時滿足各自不同地點客戶的需求,不具有商業實質,不應確認收入。
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圖中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對于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包括全部或部分對價)無須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其中,企業向客戶收取無須退回的對價的,應當在已經將該部分對價所對應的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并且已不再向客戶轉讓額外的商品且不再負有此類義務時,將該部分對價確認為收入;或者,在相關合同已經終止、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時,將該部分對價確認為收入。
2.合同的持續評估
對于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上述收入確認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須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對于不滿足上述收入確認條件的合同,企業應當在后續期間對其進行持續評估,以判斷其能否滿足這些條件。企業如果在合同滿足相關條件之前已經向客戶轉移了部分商品,當該合同在后續期間滿足相關條件時,企業應當將在此之前已經轉移的商品所分攤的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通常情況下,合同開始日,是指合同開始賦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
3.合同存續期間的確定
合同存續期間是合同各方擁有現時可執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的期間。實務中,有些合同可能有固定的期間,有些合同則可能沒有(如無固定期間且合同各方可隨時要求終止或變更的合同、定期自動續約的合同等)。企業應當確定合同存續期間,并在該期間內按照本節規定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例如,企業與客戶簽訂固定5年設備供應協議,約定雙方均無提前終止權?。
分析?:
因合同條款無終止權且具有商業實質(履行后改變現金流風險),存續期間直接按約定的5年期限確認?。
再如,A公司與客戶簽訂3年期保潔服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可在每月末無理由終止合同,且無需支付違約金。
分析:
雖然合同約定了3年服務期,但因雙方均可在已履行期間外無約束終止合同,該合同被視為逐月訂立。此時存續期間按單月計算,無法確認為長期合同。
4.合同合并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5.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同意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或兩者)作出的變更。【點撥】
點撥:
合同變更三種情形:(1)單獨合同;(2)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3)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其中:
第(2)種情形包括:
①增加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增加商品未反映單獨售價);
②未增加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但原合同未履約部分價格或履行時間變更等。
第(3)種情形應按“合同合并”處理。
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1)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1)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6.交易價格的變動屬于合同變更還是可變對價的區分
企業在實務中應當正確區分合同變更和可變對價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作出的變更,是對原合同的后續變更。
可變對價,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是可變的,不涉及對原合同的后續變更。
提示:
在合同開始日根據其所獲得的相關信息無法合理預期的,由此導致的合同各方達成協議批準對原合同價格作出的變更,不屬于可變對價,應作為合同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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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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