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成本怎么理解
精選回答
合同履約成本
1.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準則(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⑴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⑵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⑶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2.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⑴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
⑵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⑶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
⑷無法再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行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3.運輸費用的相關規定
⑴與履行客戶合同相關:
①商品的控制權轉移之前:通常為履約的必要活動(合同履約成本,最終計入營業成本)
②商品的控制權轉移之后:通常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確認運輸服務收入,將相關支出計入運輸服務成本)
⑵與履行客戶合同無關:
①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必要支出(計入存貨成本)
②其他:計入期間費用(如:企業內部調撥等)
4.相關說明
對于在一段時間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由于履行義務所產生的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在一段時間內持續轉移給客戶,因此企業實際發生的履約支出僅與已轉移給客戶的部分相關,并未增加企業用于未來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即不滿足資本化條件,應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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