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衍生工具中主合同包括什么
精選回答
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賃合同、保險合同、服務合同、特許權合同、債務工具合同、合營合同等。
嵌入式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通常是獨立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主合同)中,這種衍生工具稱為嵌入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合同(如:企業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賃合同、保險合同、服務合同、特許權合同、債務工具合同、合營合同等。
嵌入衍生工具:在混合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體合同條款體現。
舉例:甲公司簽訂了按一般物價指數調整租金的3年期租賃合同。其中,主合同是租賃合同,嵌入衍生工具體現為一般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常見的、可提現嵌入衍生工具的合同條款:
1. 可轉換公司債券中嵌入的股份轉換選擇權條款。
2. 與權益工具掛鉤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條款。
3. 與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項目掛鉤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條款。
4. 看漲期權條款、看跌期權條款。
5. 提前還款權條款、信用違約支付條款等。
判斷原則:
情形一:衍生工具如果附屬于一項金融工具但根據合同規定可以獨立于該金融工具進行轉讓,或者具有與該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對手方,則該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應當作為一項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舉例:某貸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項相關的利率互換,如該互換能夠單獨轉讓,那么該互換是項獨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該互換與主合同(貸款合同)的交易對手(借款人)是同一方。
情形二: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與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視為嵌入衍生工具,而應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舉例:某公司有一項5年期浮動利率債務工具投資和一項5年期支付浮動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換合同,兩者放在一起創造一項“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債務工具投資。在這種情況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換不應作為嵌入衍生工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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