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和條件的不利修改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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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權條件分為有利修改和不修改:不利修改原則如同該變更從未發生,除非企業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權益工具【最終目的是不利于職工】。如果企業以減少股份支付價值總額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職工方式修改條款和條件,企業仍應繼續對取得服務進行會計處理,如同該變更從未發生,除非企業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權益工具。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果修改減少了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繼續以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取得服務的金額,而不應考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減少。
(二)如果修改減少了授予權益工具的數量,企業應當將減少部分作為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取消進項處理。
(三)如果企業以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權條件,如延長等待期、增加或變更業績條件(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不應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四)例:2×22年1月1日,經股東大會批準,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50名高級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萬份股票期權。協議約定:這些高級管理人員從授予股票期權之日起必須在公司連續服務滿3年,即可以以5元/股的行權價購買公司相應數量的股票。2×22年1月1日,該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9元/股。
2×22年度,甲公司有2名管理人員離職,預計未來兩年內還有3名管理人員會離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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