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成本_2023年注會會計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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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識 點】關于合同成本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一節:收入
關于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約成本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提示:
其他會計準則: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1)存貨成本通過“生產成本”、“開發成本”等科目核算;
(2)固定資產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無形資產成本通過“研發支出”科目核算。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1)管理費用;(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3)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4)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提示:
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銷售傭金屬于增量成本,企業因現有合同續約或發生合同變更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增量成本。
(三)與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攤銷和減值
1.攤銷
對于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業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2.減值
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于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1)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2)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提示:
減值處理類似存貨章節中“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期末減值會計處理。
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前款(1)減(2)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
提示:
建筑施工企業確認收入時本應借記“合同資產”科目;結算合同價款時本應貸記“合同負債”科目,因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可以抵銷,因此用“合同結算”科目代替“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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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注會會計“關于合同成本”相關知識講解。2023年注會考試時間是8月25日-27日,是六門科目中的基礎科目,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會計科目考試難度低,集中精力備考才有通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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