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項會計處理的具體應用_2023年注會會計重要考點
注冊會計師會計第十二章中,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在考試中曾以單選、多選形式出現。在考綱中也明確要求考生重點掌握產品質量保證、虧損合同和重組義務的會計處理等內容!下文整理了對應知識點,有需要的考生可以繼續閱讀本文!
【知 識 點】或有事項會計處理的具體應用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或有事項
第三節:或有事項會計處理的具體應用
或有事項會計處理的具體應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對于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訴訟(或仲裁)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應分別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相關預計負債 | 與當期實際發生的訴訟損失金額之間差額的處理 |
前期已合理計提 | 直接計入或沖減當期營業外支出 |
前期未合理計提 | 按照重大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
前期無法合理預計,未計提 | 在該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 |
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未決訴訟 | 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
二、產品質量保證
1.計提保修費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
2.實際發生時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等
提示:
《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是法定質保,會計預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體現的是收入與費用的配比,而稅法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會產生暫時性差異,詳見所得稅章節內容。
在對產品質量保證確認預計負債時,需注意的是:
(1)如果發現保證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與預計數相差較大,應及時對預計比例進行調整;
(2)如果企業針對特定批次產品確認預計負債,則在保修期結束時,應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不留余額;
(3)已對其確認預計負債的產品,若企業不再生產了,那么應在相應的產品質量保證期滿后,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不留余額。
沖銷預計負債的會計分錄為:
借:預計負債
貸:銷售費用
提示:
沖銷預計負債時,不能沖減期初留存收益。
三、虧損合同
(一)相關概念
1.待執行合同
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或有事項。但是,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或有事項。
2.虧損合同
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企業履行該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
(二)確認與計量
1.確認
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滿足或有事項確認負債的條件時(現時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2.計量
(1)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
(2)虧損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提示:
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較低者。
四、重組義務
(一)重組義務的確認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項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三)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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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注會會計“或有事項會計處理的具體應用”相關知識講解。2023年注會考試時間是8月25日-27日,會計第十二章的考核以客觀題為主,請各位考生多多進行對應題型的練習,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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