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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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
【所屬章節】
第十五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第一節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
【知識點】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
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
(一)持有待售類別分類的基本要求
1.分類原則
企業主要通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
處置組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號——資產減值》分攤了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處置組中可能包含企業的任何資產和負債。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可立即出售
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極可能發生
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
2.延長一年期限的例外條款
因企業無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且有充分證據表明企業仍然承諾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企業應當繼續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1)意外設定條件
買方或其他方意外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企業針對這些條件已經及時采取行動,且預計能夠自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起一年內順利化解延期因素。
(2)發生罕見情況
因發生罕見情況,導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出售,企業在最初一年內已經針對這些新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3.不再繼續符合劃分條件的處理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企業不應當繼續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二)某些特定持有待售類別分類的具體應用
1.企業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在取得日滿足“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規定條件,且短期(通常為3個月)內很可能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其他條件,企業應當在取得日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2.持有待售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其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的,無論出售后企業是否保留部分權益性投資,應當在擬出售對子公司投資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時,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將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提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應當停止權益法核算;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剩余權益性投資,應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權益性投資出售前繼續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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