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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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資產減值——第三節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
【知識點】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
一、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與計量的一般原則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資產可收回金額確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二)確認減值損失后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三)減值準備轉回的處理原則
其他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中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疑難問題解答】資產減值損失或信用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
答:如下表所示。
資產 | 計提減值比較基礎 | 減值是否可以轉回 |
存貨 | 可變現凈值 | 可以 |
固定資產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在建工程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長期股權投資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無形資產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開發支出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商譽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中的權益工具投資不計提減值準備) | 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確認損失準備 | 可以 |
二、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XX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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