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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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所屬章節】
第五章 投資性房地產——第三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一)科目設置
投資性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二)會計處理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準則或無形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計提折舊或攤銷;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2.計提減值準備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提示】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一致。即:當期增加的投資性房地產(建筑物)當期不提折舊,當期減少的投資性房地產(建筑物)當期照提折舊;當期增加的投資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當期開始攤銷,當期減少的投資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當期停止攤銷。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一)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前提條件
企業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二)科目設置
1.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1.公允價值上升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公允價值下降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以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由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的賬務處理: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變更日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原投資性房地產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原價)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借記)
盈余公積(或借記)
【提示】涉及所得稅影響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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