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經營_2020年注會《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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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終止經營
【所屬章節】
第二十五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第二節 終止經營
【知識點】終止經營
終止經營
一、終止經營的定義
終止經營,是指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且該組成部分已經處置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1)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2)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的一項相關聯計劃的一部分;(3)該組成部分是專為轉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提示】判斷終止經營的要點:(1)能夠單獨區分 ,指經營活動和現金流量能夠單獨區分;(2)要有一定規模;(3)時點要求:處置(主要業務終止)或者劃分為持有待售。
二、終止經營的列報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不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其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持續經營損益列報。終止經營的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等經營損益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
三、特殊事項的列報
1.企業專為轉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列報
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允許采用簡便方法處理,將企業專為轉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分別作為持有待售資產和持有待售負債項目列示。
2.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列報
對于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如果其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或非流動資產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在資產負債表中,企業應當將原來分類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重新作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列報,并調整其賬面價值。在當期利潤表中,企業應當將賬面價值調整金額作為持續經營損益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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