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會計》預習考點: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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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收入的定義及其分類
二、銷售商品收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十一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知識點】收入
收入
一、收入的定義及其分類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提示】
(1)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
(2)企業與政府發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該交易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日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且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應當確認為收入。
二、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對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資性質的售后回購),則說明銷售不能成立,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業僅保留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如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時保留的物業管理權),不影響收入的確認。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2.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通常為公允價值。某些情況下,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注會會計知識點其實不是想象那么難,最好結合相關業務理解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