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
二、 關于組織結構
組織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會 | 必設 | 必設 |
董事會 | 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可不設董事會,如果設立的,人數為3-13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公司章程規定。 | 必設,人數5-19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
監事會 | 可設,人數不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不設監事會,設1-2名監事。若設,監事會中均應包含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監事會主席經選舉產生。 | 必設,人數不少于5人,應包含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監事會主席經選舉產生。 |
經理 | 可不設,若設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及其報酬事項。 | 必設,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及其報酬事項。 |
三、 關于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 | ①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②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時; ③ 1/3以上董事提議時。 | ①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 ②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 ③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⑤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
四、 股權轉移和股份轉讓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移
①在公司章程沒有約定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②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
③股權對外轉讓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及以上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2.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①發起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②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董事、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③董事、監事、高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不超過1000股的除外。董事、監事、高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④董事、監事、高管在下面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天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天內;自可能引起股票價格變動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至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等。
⑤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減資;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用本公司股份獎勵職工;股東行使異議股權收購權時。
本篇對涉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知識點進行了歸納,知識點比較零碎,同學們應該勤于復習,做好本章的學習,為學習“證券法”章節打下堅實的基礎。注會考試結束,注會成績查詢將在12月開始,大家記得關注東奧哦。
文/東奧撰稿人:五谷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