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權轉讓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考試包含單選、多選和案例分析三種題型,形成“基礎記憶—細節辨析—綜合應用”的考核鏈條。2025年注會經濟法科目考試在8月23日,以下是經濟法第十章要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
【知 識 點】
企業產權轉讓
1.審核批準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
(3)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2.審計評估
(1)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
(2)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3.確定受讓方
(1)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
(2)信息披露
①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②產權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負責。
(3)受讓方的資格條件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4)征集受讓方
①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②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5)轉讓價格
①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②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而降低轉讓底價的,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③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6)意向受讓方的登記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7)多個意向受讓方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8)特殊的受讓方
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企業產權轉讓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
4.結算交易價款
(1)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
(2)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交易價款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3)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5.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的特殊規定
(1)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①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②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以下情形按照法律、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①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②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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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企業產權轉讓”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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