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程序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經濟法與市場監管政策緊密相關,每年注會教材更新內容必考。這要求考生關注立法動態,及時更新知識體系,避免依賴舊教材。東奧為考生們整理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知 識 點】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程序
1.訂立委托合同
(1)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業務委托人應當依法選擇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評估機構(而非評估師個人)訂立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評估機構支付費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
(3)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2.承辦要求
(1)資產評估機構受理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業務后,應當指定至少2名相應專業類別的評估師承辦。
(2)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并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作為評估的依據。
(3)評估師應當恰當選擇評估方法,除依據評估執業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應當選擇2種以上評估方法,經綜合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資產評估報告。
(4)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3.資產評估報告的出具
(1)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2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2)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師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3)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委托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解釋。
4.評估檔案的保存
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屬于法定評估業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5.評估報告的使用
委托人或者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違反規定使用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和評估師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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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程序點”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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