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資企業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以法律體系為框架,分為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和經濟法律制度三大板塊。這種分層結構要求考生根據章節特性調整學習策略,避免“一刀切”的復習方式。以下是《經濟法》第十章考點精講,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知 識 點】
國家出資企業
1.基本概念
(1)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VS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 | 國有獨資公司 | ||
共同點 | 全部注冊資本均為國有資本 | ||
區別點 | 法律依據 |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 《公司法》 |
組織形式 | 非公司制 | 公司制 | |
企業財產歸屬 | 企業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 屬于公司法人財產 |
(3)由國家出資企業出資設立的子企業不屬于國家直接出資的企業,但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本出資人權益,通過國家出資企業的投資延伸到子企業。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通過對國家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母企業的對外投資,并通過母企業行使對子企業的出資人權利,維護母企業作為出資人的權益,從而維護作為母企業的國有資本出資人的權益。
2.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任職要求
(1)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任免范圍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①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②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③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2)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兼職限制
①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②未經股東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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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國家出資企業”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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