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對零基礎考生確實存在門檻,主要體現在法律術語陌生、法條邏輯抽象以及跨學科知識融合。但經濟法作為注會六科中偏記憶的科目,無需數學或財務基礎,且考點集中,相對比較簡單。以下是《經濟法》科目考點精講,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票據權利的取得
【知 識 點】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1.基本規定(2022年、2020年案例分析題)
適用環境 |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形式上享有處分權) (2)轉讓人實質上并不享有票據權利(實質上不享有處分權) (3)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基于背書轉讓取得票據) | |
構成要件 | (1)受讓人善意(不知道轉讓人實質無權)且無重大過失(票面上不存在影響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的形式瑕疵) (2)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 |
法律后果 | 票據權利 | 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原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 |
票據責任 | (1)無權處分人: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作背書人簽章,應承擔票據責任;未以自己名義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 (2)原權利人:如果票據上存在其有效簽章,應承擔票據責任,否則不承擔票據責任 |
2.善意取得制度的類推適用
(1)未交付即喪失占有+進一步轉讓
票據行為人在紙質票據上完成記載后(票據行為人已作真實、符合規定簽章),非因其意思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例如,紙質票據被遺失、被盜):
①票面上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不能取得對簽章人的票據權利。
②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票據而成為票據權利人,則由于行為人的記載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并且其簽章真實,行為人也應對票據權利人負票據責任。
(2)狹義無權代理+進一步轉讓
如果票據代理僅構成狹義無權代理,相對人又對他人進行票據行為,假如該人因滿足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而取得票據權利,無權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擔票據責任,但無權代理人須對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