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代理與票據代行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正在備考注會經濟法科目的小伙伴注意啦!經濟法考試以案例題為主,需培養“法條+場景”的思維模式。建議每日練習2-3道主觀題,模擬真實場景,培養答題思路。以下是注會經濟法第九章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票據權利的取得
【知 識 點】
票據代理與票據代行
1.票據代理行為的生效要件
票據行為如果由代理人進行,除了需要滿足票據行為的成立要件和其他生效要件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要件:
(1)須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2.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
界定 | 按照票據無權代理處理的案例,從形式上看應當符合票據代理的要求,即無權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關系,無權代理人簽署其自己的簽章 | |
后果 | 僅構成無權代理(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而不知行為人無代理權且被代理人不予追認) | (1)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2)所有票據上的債務人均不對該相對人承擔票據責任 |
構成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1)相對人取得票據權利 (2)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
3.票據行為的代行
界定 | 票據行為的代行是指行為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蓋他人印章,而未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 | |
后果 | 有效代行 | 如果代行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則應類推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本人承擔票據行為的法律效果(2024年案例分析題) |
無效代行 | 未經本人授權、假冒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代行行為無效,按狹義票據偽造處理(參考本章考點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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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票據代理與票據代行”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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