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盡管注會經濟法以記憶性考點為主,但單純背誦法條難以應對考試。近年考試中,案例分析題占比為50%,要求考生將法律條文轉化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工具。以下是25年《經濟法》學習要點講解,一起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
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知 識 點】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
1.占有產權登記
(1)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①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②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③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占有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
①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及法定代表人;
②企業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③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④企業實收資本、國有資本;
⑤企業投資情況;
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占有產權登記的程序細節
①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于申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前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
②產權登記機關審定的產權登記表,是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資信證明文件。
③企業依據產權登記機關審定的產權登記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后30日內到原產權登記機關領取產權登記證。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①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
②企業組織形式發生變動的;
③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④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⑤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應當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動登記后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②企業發生其他事項變動的,應當自企業出資人或者有關部門批準、企業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3.注銷產權登記
(1)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①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②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注銷產權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企業解散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②企業被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③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內由企業破產清算機構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④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股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后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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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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