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委員會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與其他注會科目關聯度較低,適合單獨備考。備考需遵循“基礎—強化—沖刺”三階段,第一輪理解法條原理,第二輪鞏固重難點,第三輪查漏補缺。以下是基礎階段考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債權人會議
【知 識 點】
債權人委員會
1.組成
(1)債權人委員會為破產程序中的選任(設)機關,由債權人會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設置。
(2)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罷免。(2022年案例分析題)
(3)債權人委員會中應當有一名債務人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2022年案例分析題)
(4)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原則上應為奇數,最多不超過9人。(2022年案例分析題)
(5)出任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認可。
2.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3.債權人會議可以依法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權,委托其行使債權人會議所有職權:
(1)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2)監督管理人;
(3)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4.債權人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1)債權人委員會決定所議事項應獲得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作成議事記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對所議事項的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記錄中載明。
(2)債權人委員會行使職權應當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以適當的方式向債權人會議及時匯報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
5.重大財產處分事項
(1)重大財產處分事項,主要包括:
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②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③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④借款;
⑤設定財產擔保;
⑥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⑦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⑧放棄權利;
⑨擔保物的取回。
(2)管理人處分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3)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提前10日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報告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糾正;管理人拒絕糾正的,債權人委員會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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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債權人委員會”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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