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涉及大量法律條文,但單純死記硬背難以通過考試。例如,公司法、證券法需準確記憶數字和程序性規定,而物權法、合同法需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以下是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考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破產債權
【知 識 點】
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1.什么是破產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2.破產債權的申報要求
(1)申報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補充申報
①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②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③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但僅限于依破產程序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實際發生的費用,且申報時間過晚不可歸責于補充申報人的除外。
(3)申報材料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4)債權人的債權人代為申報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的情形,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
3.各類債權的申報規則
(1)職工勞動債權
①職工勞動債權,是指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職工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2022年案例分析題)
③職工勞動債權計算到解除勞動合同時止。
(2)除職工勞動債權外,其他債權如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2024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2022年案例分析題)
(4)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5)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債權。
(6)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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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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